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規(guī)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票據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各市、縣(區(qū))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財政金融局:
為了規(guī)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行為,近日,我廳印發(fā)了《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四)》?,F(xiàn)就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票據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勵省直機關出差人員自行用餐或用車。自行用餐或用車的,報銷時不需要提供交款憑證。
凡由市、縣(區(qū))接待單位協(xié)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不得拒收。
二、市、縣(區(qū))接待單位收到伙食費或市內交通費后,應向省直機關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其中,在餐飲服務單位(如賓館、餐館等)用餐的,出差人員可直接向餐飲服務單位交納伙食費并取得相應憑證;由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提供車輛或在內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單位應出具《福建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接收憑證(屬于代收代付項目)。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可以按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福建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省直機關出差人員在報銷時應提供交款憑證,交款憑證作為報銷附件歸檔。
三、市、縣(區(qū))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分別抵頂招待費和車輛運行支出。
四、各市、縣(區(qū))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財政金融局應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區(qū)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鄉(xiāng)鎮(zhèn)財政所的票據使用管理工作,加強督促指導,確保落實到位。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福建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發(fā)
福建省財政廳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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