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改革發展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轉發的通知》(魯國稅發〔2005〕116號)進行了修改,現公告如下: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證明,應按其收入或財產的不同類別、來源,向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三、稅收證明的開具范圍1.個人所得稅;2.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征收或減免的增值稅;3.其他應征收或減免的稅收。”
三、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稅收證明》的開具。申請人所提供資料齊全、符合規定、已完稅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開具稅收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應自受理之日起至調查核實后15個工作日內開具稅收證明。《稅收證明》一式三份,申請人、稅務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各一份。”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申請人丟失并申請補開稅收證明的,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協助查證。經查證屬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將《稅收證明》稅務機關留存聯復印并加蓋公章予以證明。
各市級稅務機關、外匯管理部門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級稅務機關、省外匯管理部門反映。”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公告2018年第6號》的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關于修改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因增值稅征稅范圍調整以及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開具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以公告形式對政策變化部分進行了修改,修改內容重點涉及稅收證明的開具范圍及開具機關。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以下簡稱“稅收證明”)的依法、規范開具是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前提條件,是稅務機關防范稅收流失和保障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收證明的開具范圍發生了變化。同時,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對稅收證明開具機關也進行了相應調整。本文件的修改,順應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改革要求,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變化情況,確保了改革后相關制度的有效統一。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著重對以下兩方面內容進行了修改:一是將稅收證明的開具范圍修改為“1.個人所得稅;2.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征收或減免的增值稅;3.其他應征收或減免的稅收。”二是將稅收證明的開具機關修改為“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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