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關于執(zhí)行的通知》(粵府函[2016]86號)等規(guī)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廢止《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下放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恢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有關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事項參照本公告執(zhí)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29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的公告》解讀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關于執(zhí)行的通知》(粵府函[2016]86號)等規(guī)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準確把握《公告》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一定數額以下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等25項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試行期三年。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的“一定數額以下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等25項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尚未修改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在廣東省繼續(xù)試行;2018年1月1日前未提出修改有關法律議案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目前,暫時調整“一定數額以下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的行政審批試行期已屆滿,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恢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實施。為此,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廢止《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下放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即“一定數額以下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不再下放,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含2000萬元以下)全部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分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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